要 旨:
為提升行動接見效益及民眾申辦便利性,各機關應積極推廣行動接見措施
,並提供申辦者必要協助
主 旨:為提升行動接見效益及民眾申辦便利性,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第 0131 次署務會報署長指示事項辦理。
二、各機關應積極推廣行動接見措施,並提供申辦者(含有意願申辦者)
必要協助,例如將機關全球資訊網站之行動接見申辦資訊移置首頁明
顯可見之處,提升申辦資訊可觸及性;對於服務項目或預約申請不通
過者,於說明欄位詳細敘明原因或應補充事項,或電話聯繫說明;提
供收容人申辦說明文件,供其發信時併同告知親友;於接見室或民眾
洽公處所公布申辦資訊;調查收容人意願及需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如發現個案有申辦需求,且符合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 條或第 7 條所定情形時,機關應儘
量提供必要之協助,亦得按本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增加次
數。
四、如屬緊急或特殊情形之行動接見,各機關應善用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
站後台之「行動接見申請」及「緊急接見」功能,相關操作請參閱本
署 111 年度行動接見暨便民服務系統功能增修服務案系統使用者操
作手冊第 5-48 至 5-50 頁之內容(本署 111 年 11 月 1 日法矯
署安字第 11104005250 號函及 111 年 11 月 10 日傳真函參照)
。
五、邇來接獲民眾反映矯正機關行動接見處所聲音干擾等意見,各機關如
發現接見處所有回音、環境音等干擾情形,得以加裝消音棉、隔音板
、改用耳機、調整音量大小、加裝布幔、隔間或其他方式改善,以提
升通訊品質。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
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