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
,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財團法人法解釋適用關於辦理主要業務之認定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5 月 2 日新北教社字第 1110799996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7 項及第 8 項規定:「本
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
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
團法人(第 7 項)。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
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8 項)。」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
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三、業務項目。」是以,本法將財團法
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
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
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本法第 2 條立法理
由參照)。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
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
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又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
,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範圍及
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至於其他非主要業
務或非主要受益範圍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尚無不可
(本部 110 年 1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160 號函參照)。
三、來函所詢貴局業管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下稱系爭財團法人)是否符
合本法第 2 條第 7 項規定之認定疑義乙節,依上開說明,倘地方
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高度集中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
者,縱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與本法規定尚無不符。依來函所附系爭財團法人對於主要業務之說
明,其業務受益對象雖涵蓋其他縣市,惟其主要業務是否高度集中於
貴局所轄之行政區域範圍內?系爭財團法人如有多項主要業務,於貴
局所轄行政區域內之比例為何?尚有未明,建請貴局可洽請該基金會
再為補充說明後,參考上開說明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正 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