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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78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配合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羈押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與相關
實務意見,修訂「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報告表」、「受刑人
懲罰陳述意見書」、「被告懲罰陳述意見書」之範本
主    旨:檢送新版「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報告表」、「受刑人懲罰陳
          述意見書」及「被告懲罰陳述意見書」各 1  份,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9  年 7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860  號函、109
              年 7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870  號函計達。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羈押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機
              關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收容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告
              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是以,調查程序中之「陳述書」
              與作成懲罰處分前之「陳述意見」,二者目的與本質有別,不可互為
              取代;又不論收容人有無陳述意見,應由收容人於懲罰報告表之陳述
              意見處簽名捺印,避免日後衍生機關未踐行法定程序之爭議。爰配合
              前揭法規與相關實務意見後修訂旨揭表單,增加收容人簽名捺印之欄
              位,並函頒懲罰陳述意見書之範本,請各機關視需要印製使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