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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0:3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9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改選,後屆董事任期相關疑義之說
明
主    旨:貴部所詢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改選,後屆董事任期相關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5  月 26 日衛部醫字第 110166341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宜使當屆之董事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董
              事就任時為止,以避免影響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惟實務上因董事間
              糾紛致遲未為改選者,所在多有,基於維護社會公益之必要,爰但書
              明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財團法人改選其董事;屆期仍不改選者
              ,亦不宜無限期延長其任期,而應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本條立
              法理由參照);至於董事延長執行職務時所得行使之職權,包括其原
              有使財團法人正常運作之一切職權,並不以改選新任董事之作業為限
              (本部 109  年 2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903501750  號函參照)。
              本件所詢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改選董事之任期疑義等事項,如財團法
              人因故未能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及時改選,參照本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因當屆董事係延長執行其職務至改選繼任者就任時為止,則
              改選後之下屆董事之任期,必然係於改選時日之後,並以其實際就任
              之時日起算,且基於本法就財團法人之董事對財團法人執行職務權責
              之規定,倘若延長執行職務之董事,與改選後之下屆繼任者之任期有
              所重疊或回溯,恐將造成其對財團法人執行職務之權利義務及責任歸
              屬不明、難以釐清之問題。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
              應於章程中明定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
              等應記載事項(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參照),故民間
              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任期,應依章程規定,又因涉貴管民間捐助
              之財團法人之具體事務運作及監督管理等事項,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
              之。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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