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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998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8 條
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
    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七、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合併事項。
八、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時,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
程。
第 40 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
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
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
,當然解任。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
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