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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0805008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貴會事業區內既有灌溉水路用地取得交易對象為該會會務委員,是否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會事業區內既有灌溉水路用地取得交易對象為該會會務委員,是否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8  年 8  月 6  日高農水輔字第 1080600060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
              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究其立
              法目的,係避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利用公職人員職務上之影響力
              為不當利益輸送,破壞人民對政府廉能之施政之信賴。然公職人員或
              其關係人倘全然無法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交易或
              補助,恐失之過苛,爰於同條項但書增列 6  款例外排除規定,合先
              敘明。
          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
              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
              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上開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
              議承租或承購之規定,係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免於遭受公權力
              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具高度
              公益性,並無利益輸送疑慮。是以貴會事業區內既有灌溉水路位於私
              人土地內,因業務需要向地主即貴會會務委員協議價購土地,並無違
              反本法規定疑義。
正    本: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法務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