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外界送入飲食之一致性處理原則,請依說明二、三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110 年 4 月 22 日「矯正機關執行外界送入財物業務研
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
、糕點及餅乾為限。考量我國飲食習慣趨向多元,又因食材組合具變
化性,且不同國籍、地區之收容人飲食文化亦有差異,菜餚之內涵無
法排除米、麵等我國通常認為屬主食之食材,爰各機關就外界送入飲
食之審查,不得僅因認其所送入之菜餚為主食,或含有主食,而逕予
拒絕。惟如機關認外界送入之飲食符合本辦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
定時,仍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以維護機關之秩序或安全。
三、請各機關於文到後儘速檢視、調整辦理之方式,並以公布於接見室、
機關全球資訊網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加強宣導使民眾知悉。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
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