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社團法人農田水利會辦理解散清算期間,於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法人
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總會承認後
,並即報法院。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
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總會承認,事後並向法院聲報
主 旨:有關社團法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辦理解散清算期間之法律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0 年 1 月 15 日農授水字第 1106030044 號函。
二、按社團法人解散後之清算程序,除其他法律(例如合作社法)設有特
別規定者外,依民法第 41 條準用公司法第 326 條第 1 項、第
331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法人財產
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總會承認後
,並即報法院;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 15 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
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總會承認;
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總會承認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
。本件社團法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下稱聯合會)決議解散後,因原
屬會員之各地農田水利會,自 109 年 10 月 1 起已依修正後農田
水利法第 18 條規定改制為貴會農田水利署之各地管理處,此時究該
如何行使上開規定所定會員大會之承認權限,事涉各地農田水利會改
制後之會員權益處理。查修正後農田水利法未有相關規定,而依來文
說明,本件聯合會臨時會員大會決議解散時,同時將清算過程之相關
財務報表,授權清算人報請主管機關(即貴會)審認,惟法人之清算
,屬於法院之監督權限(民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清算人如就
聲請清算終結登記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非訟事件法第 91 條規定)
有疑義,建請逕向管轄法院洽詢。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