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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2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之改隸是否涉及檔案法施行細則規定第 15 條所稱「機關部分業
務移撥他機關」之情形,而應循相關檔案移交之作業及程序辦理,建請洽
詢檔案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意見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8  條規定之「相關資料移送
          」,是否屬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之「移交」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2  月 18 日北市教終字第 1103023923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下稱改隸辦法)第 8  條規定:「原
              主管機關許可改隸申請後,應儘速將該財團法人設立、審查、監督及
              其他相關資料移送改隸後之主管機關。」復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3  項:「機關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時,其有關之檔案應併同移
              交。」上開改隸辦法並未明定財團法人之改隸應移送相關資料之「正
              本」或「複本」,至於財團法人之改隸是否涉及上開檔案法施行細則
              規定所稱「機關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之情形,而應循相關檔案移交
              之作業及程序辦理,建請貴局洽詢檔案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之
              意見。
正    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