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之改隸是否涉及檔案法施行細則規定第 15 條所稱「機關部分業
務移撥他機關」之情形,而應循相關檔案移交之作業及程序辦理,建請洽
詢檔案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意見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8 條規定之「相關資料移送
」,是否屬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之「移交」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2 月 18 日北市教終字第 1103023923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下稱改隸辦法)第 8 條規定:「原
主管機關許可改隸申請後,應儘速將該財團法人設立、審查、監督及
其他相關資料移送改隸後之主管機關。」復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3 項:「機關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時,其有關之檔案應併同移
交。」上開改隸辦法並未明定財團法人之改隸應移送相關資料之「正
本」或「複本」,至於財團法人之改隸是否涉及上開檔案法施行細則
規定所稱「機關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之情形,而應循相關檔案移交
之作業及程序辦理,建請貴局洽詢檔案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之
意見。
正 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