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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02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署函詢「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規定廢止
新北市平溪高爾夫球場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之
送達執行疑義」1 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規定廢止新北市平
          溪高爾夫球場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之送達執行
          疑義」1 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1  月 28 日營署綜字第 1101015159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送達書面行政處分者,應
              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其應送達之處所,則為該法人之事務所;
              又該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等事項,行
              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69 條第 2  項、第 72 條第 2  項及第
              9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
              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
              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及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本案依
              來函說明四所述「該公司因未於期限內依公司法辦理改選,其董事、
              監察人已於 109  年 4  月 11 日當然解任,是以該公司目前似屬尚
              未解散或廢止登記,卻無營業所及代表人之狀態」以致該公司處於無
              代表人或管理人可為送達之情形,勢必將影響股東權益,故似屬前開
              公司法規定所稱「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
              」(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立法理由參照),則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其職權,該臨時管理
              人於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人(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97 號判決參照),貴署即得依本法前揭規定對臨時
              管理人為送達(本部 100  年 9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00020760 號
              函、經濟部 100  年 10 月 4  日經商字第 10000662030  號函參照
              )。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