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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15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程序」
,與財團法人法規範不同,建議參照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予
以修正
主    旨:有關貴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廣播電臺捐助章程所定「董事長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程序」,與財團法人法規範不同事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12 月 2  日文影字第 1093047567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
              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
              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條項
              規定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準用之(本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本
              部 109  年 4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903506080  號函參照)。次按
              本法對於財團法人於捐助章程規定設置常務董事及常務董事會,雖無
              限制或禁止規定,惟本法所定董事會之決議,不論係普通決議或特別
              決議,均係以全體董事為計算基礎(本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故財
              團法人不得以常務董事會取代董事會(本部 108  年 4  月 10 日法
              律字第 1080350517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件所詢貴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廣播電臺捐助章程(
              以下簡稱捐助章程)就其「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程序」規
              定及修正條文擬議乙節,查本件所詢之○○廣播電臺之設置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 2  條規定:「本臺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
              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 7  條
              規定:「本臺設置董事會,置董事 11 人至 15 人,以其中一人為董
              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 3  人至 5  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 17 條規定:「本臺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本條例及有關法律
              規定擬訂,報請主管關核定。」是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外
              ,未規定者,仍適用本法之規定。查本條例及本法並未定有董事會得
              設置常務董事及常務董事會之規定,除本條例有意排除者外,本法並
              未限制或禁止於捐助章程予以設置之,惟仍不得違反本法相關規定。
              查本件來函說明三所載捐助章程第 12 條修正條文規定:「董事長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未設置常務董事會時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因與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所定董事
              長代理人之產生方式規定尚有未符,爰建議參照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修正(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法字第 288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1  號、109 年度法字第
              22  號裁定參照)。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