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程序」
,與財團法人法規範不同,建議參照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予
以修正
主 旨:有關貴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廣播電臺捐助章程所定「董事長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程序」,與財團法人法規範不同事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12 月 2 日文影字第 1093047567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
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
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條項
規定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準用之(本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本
部 109 年 4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903506080 號函參照)。次按
本法對於財團法人於捐助章程規定設置常務董事及常務董事會,雖無
限制或禁止規定,惟本法所定董事會之決議,不論係普通決議或特別
決議,均係以全體董事為計算基礎(本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故財
團法人不得以常務董事會取代董事會(本部 108 年 4 月 10 日法
律字第 1080350517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件所詢貴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廣播電臺捐助章程(
以下簡稱捐助章程)就其「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程序」規
定及修正條文擬議乙節,查本件所詢之○○廣播電臺之設置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 2 條規定:「本臺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
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 7 條
規定:「本臺設置董事會,置董事 11 人至 15 人,以其中一人為董
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 3 人至 5 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 17 條規定:「本臺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本條例及有關法律
規定擬訂,報請主管關核定。」是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外
,未規定者,仍適用本法之規定。查本條例及本法並未定有董事會得
設置常務董事及常務董事會之規定,除本條例有意排除者外,本法並
未限制或禁止於捐助章程予以設置之,惟仍不得違反本法相關規定。
查本件來函說明三所載捐助章程第 12 條修正條文規定:「董事長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未設置常務董事會時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因與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所定董事
長代理人之產生方式規定尚有未符,爰建議參照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修正(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法字第 288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1 號、109 年度法字第
22 號裁定參照)。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