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二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
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無從成立第 2
條關係及辦理第 4 條之結婚登記,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
尚不因施行法生效後,使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
主 旨:有關 2 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於 108 年 5 月 24 日
前同性結婚,得否由雙方當事人偕同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驗證結婚文件函
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戶政事務所登記之日期為生效日期一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9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1090135158 號函。
二、按 108 年 5 月 24 日生效施行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
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
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及第 4 條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
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
關辦理結婚登記。」是自 108 年 5 月 24 日起,相同性別之 2
名我國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
久結合關係,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至於 2 位國人或國人與
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在國外成
立同性婚姻關係,因本法施行前,於我國無從成立第 2 條關係及辦
理第 4 條之結婚登記,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尚不因
施行法生效後,使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司法院秘
書長 108 年 6 月 24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13276 號函參照)
。
三、針對 2 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結婚,而於 108 年 5 月 24 日本
法施行後,應如何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一節,貴部 108 年 5 月
22 日發布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
應作為」第 5 點及第 6 點業已規定,可持憑渠等經驗證之結婚文
件辦理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
日為準,並可準用現行結婚登記異地辦理、預約假日結婚等戶籍登記
程序。關於貴部上開因應作為,本部敬表尊重。至於雙方當事人應持
憑何種文件辦理結婚登記,以認定其結婚真意並符合本法之要件,因
涉及戶籍登記事項,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卓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