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 條規定之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
及同法第 21 條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比率限
制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財團法人法第 2 條規定之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或受
益範圍,及同法第 21 條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
贈比率限制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9 年 12 月 23 日府教社字第 1090185327 號函。
二、有關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規定之地方性財團法人之
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疑義:
(一)按本法第 2 條第 7 項及第 8 項規定:「本法所稱地方性財團
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
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7
項)。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
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8 項)。」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記
載事項如下:一、目的…。三、業務項目。」是以,本法將財團法
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
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
政區域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本法第 2 條立法
理由參照)。而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
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
)密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至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
益範圍」,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
地域範圍及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本部
108 年 7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803509720 號函參照)。
(二)依上開說明,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
,應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至於其他非主要業務
或非主要受益範圍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尚無不可
。另個別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為何,因涉及個案事
實判斷,仍請貴府參照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判斷之。
三、有關本法第 21 條規定之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
或捐贈比率限制疑義:
(一)按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
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
性原則(第 1 項)。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
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
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
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第 2
項)。」其規範目的在於落實財團法人從事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
則,爰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
制及其例外規定。準此,因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各級政府依法令
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性質上並非本法第 21 條所稱之團體、法
人或個人,故財團法人對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之獎助或捐贈,無
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之適用(本部 108 年 3 月 21 日法律字
第 10803504280 號書函參照)。
(二)至於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之獎助或捐贈,除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
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
辦理(本部 108 年 3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803500650 號函參
照),即其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受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之
限制,併予敘明。
正 本:新竹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