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落實人權保障,重申少年矯正機關對於保護事件少年施用戒具之相關規
定
主 旨:為落實人權保障,重申少年矯正機關對於保護事件少年施用戒具之相關規
定,請查照。
說 明:一、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第 4 點第 3 項、
第 5 點規定,保護事件少年有瘋狂或酗酒泥醉、自殺、暴行或鬥毆
及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方得施用戒具,並應由
矯正人員填寫「施用戒具報告表。惟如緊急時,得先以口頭報請機關
長官核可後施用,並記載於「施用戒具紀錄簿」。
二、有關前開緊急時之情形以「辦理新收作業時」、「未開封期間提帶收
容人時」或「收容人已著手實施自殺、脫逃(逃亡)、暴行或擾亂秩
序時」等時點為限,且緊急施用戒具期間最長不得逾四小時,如有繼
續施用之必要,應另行填具施用戒具報告表,不得遽以填寫施用戒具
紀錄簿替代。
三、次按上開要點第 7 點第 8 款規定,保護事件少年施用戒具期間不
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儘速將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
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有
關前開告知或不能告知情形應詳為記錄,以備查考。
四、應利用常年教育、勤前教育等場合,講解戒具施用事由、程序及方式
等規定,加強矯正同仁在職教育訓練;各級核章之管教人員應就少年
之行為表現與身心狀態或其他客觀條件等因素加以審酌判斷,確認法
定施用條件具足後方得核章,嚴謹施用戒具之程序,並應嚴密注意少
年之身心狀況,以免衍生濫行施用戒具爭議。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
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觀護
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少年觀護所、法務
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
屏東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少年
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少年觀護戶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少年觀護所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少年觀護所、法務部
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
副 本:本署安全督導組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法矯字第 109040029
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