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監獄辦理受刑人懲罰處分流程圖」1 份,請查照。
說 明:一、茲因監獄組織通則業於 105 年 5 月 18 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1
0500042831 號令公布廢止,故各監獄辦理受刑人懲罰時,不得援引
前開通則第 19 條第 2 項但書有關急速處分之規定。爰此,監獄核
以受刑人減少勞作金超過 20 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處分,均應
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始得執行,並請各機關確實督導各級人員應按
旨揭流程圖辦理。
二、查本署 105 年 2 月 2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1110 號函提示
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懲罰應行注意事項,其中說明分項一(一)2 述
及「次按監獄組織通則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由於受刑人之處遇影
響其權益至鉅,故關於處遇事項應依合議程序行之,以求嚴謹。但於
情況急迫時,亦得由典獄長先行處分後,提報監務委員會備查,避免
貽誤時機。爰此,監獄核以受刑人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之處分時,
應就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與戒護管理需求審慎衡酌外,並視實際情況
決定有無先行處分之必要;…」等,業因上開通則之廢止致失其依據
,前開提示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1110 號函,說明分項一(一)2 提示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69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