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假釋審查會作業方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
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假釋審查會當然委員之指派、外聘委員之聘任及受刑人申請假釋審
查委員迴避等規定,監獄行刑法第 119 條、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提示有關假釋審查會當然委員之產生方式:
(一)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除少年矯正學校外,由典獄長指派監
獄代表二人擔任當然委員,應於召開假釋審查會前,完成派兼令之
發布,並報本署。
(二)任期為一年(109 年任期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作業方式
同前述程序。
三、提示有關假釋審查會外聘委員之聘任方式:
(一)應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將外聘委員遴選名冊陳報本署。
(二)為避免外聘委員專業背景同質性過高,應確實遴選具有心理、教育
、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聘
任之,另遴聘時應注意年齡不宜過高。
(三)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費用由各監獄相關
經費項下勻支。
四、提示有關受刑人申請假釋審查委員迴避之處理方式:
(一)受理申請迴避案件,應以受刑人假釋案有提報該次假釋審查會者為
限,並於召開會議前先行處理。
(二)辦理程序由教誨師報告案由及受刑人申請原因、事實,經出席委員
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票決後報告決議情形,並書面通知受刑人。
(三)經決議迴避之委員,於票決該受刑人假釋案時,應予迴避,並不計
入該假釋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如因而未達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數,則該假釋案件不予審查,於下次假釋審查會召開時再行審查。
五、檢附派兼令、外聘委員遴選名冊、申請迴避投票單及決議結果通知書
函格式各 1 份供參。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
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誠正中學除外)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