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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法務部矯正署為避免日後機關恐涉申訴或訴訟程序中,衍生相關爭議或舉
證之需,就辦理勞作金計算及給與應行注意事項之相關說明
主    旨:提示各機關辦理勞作金計算及給與應行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羈押法與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規
              定,作業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依法定比率分別提撥,且按實際作
              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並分別採行點數制及能率制分配之,合
              先敘明。
          二、為強化收容人權益保障,有關公法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已明定為申訴
              及行政訴訟之標的;據此,為避免日後機關恐涉申訴或訴訟程序中,
              衍生相關爭議或舉證之需,爰機關辦理旨揭事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機關內部針對時間點數之認定宜有一致性規範,以杜爭議。
          (二)勞動能率分配之方式如非以數量或日數計算者,應由作業承辦人員
                提教輔小組審議訂定之,且所訂定之分配方式應詳實留存,以供查
                考。
          (三)時間點數及勞動能率計算之基礎,均應有詳細記載,且內容須足以
                計算出個別收容人所應領取之勞作金,並依相關檔案保存規定妥為
                留存。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
          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誠正中學、明陽中學除外)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教化輔
          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