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撤銷假釋作業方式,自 109.07.15 起,
經核准之撤銷假釋處分,須經本署完成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並通知
機關送達生效日期後,原假釋監獄始得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前案假釋之殘餘刑期
主 旨: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撤銷假釋作業方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撤銷假釋之作業改採行政程序辦理,依行
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
,對其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二、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經核准之撤銷假釋處分,須經本署完成
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並通知機關送達生效日期後,原假釋監獄
始得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案假釋之殘餘刑期。
三、另副知法務部保護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希轉達所屬機關或單位知照
。
四、檢附作業流程圖、本署撤銷假釋處分函及處分生效通知函之例稿各 1
份供參。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保護司(含附件)、臺灣高
等檢察署(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
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4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