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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撤銷假釋作業方式,自 109.07.15  起,
經核准之撤銷假釋處分,須經本署完成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並通知
機關送達生效日期後,原假釋監獄始得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前案假釋之殘餘刑期
主    旨: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撤銷假釋作業方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撤銷假釋之作業改採行政程序辦理,依行
              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
              ,對其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二、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經核准之撤銷假釋處分,須經本署完成
              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並通知機關送達生效日期後,原假釋監獄
              始得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案假釋之殘餘刑期。
          三、另副知法務部保護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希轉達所屬機關或單位知照
              。
          四、檢附作業流程圖、本署撤銷假釋處分函及處分生效通知函之例稿各 1
              份供參。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保護司(含附件)、臺灣高
          等檢察署(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
          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4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