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等規定,「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公
共基金會」係屬受客家委員會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
主 旨:有關貴會資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室 109 年 5 月 4 日客會政室字第 1092200026 號函。
二、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本基金會之
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第 22 條第 1 項前段「本基金會應建立
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復查貴會就
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有關客家文化公益性業務,經貴會許
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客家事務財團法人,訂有客家委員會
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以資遵循。
三、參照本部 98 年 12 月 10 日法政字第 0981116105 號函釋意旨,如
貴會之公職人員職權所及之監督機關團體,即為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是以
,依上開法規及本部函釋意旨,「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公共基金會」係
屬受貴會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團體。
正 本:客家委員會政風室
副 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