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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8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董事會成員人數疑義,已於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1  項
、第 4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明定,俾使財團法人運作得以依循
主    旨:所詢有關財團法人法董事會成員人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府 109  年 4  月 29 日府民禮字第 109006625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4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董事會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八、不
              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關於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職權,包
              括「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至於本件所提貴府轄內之財團
              法人祭祀公業召開董事會做成「財產」處分決議一節,是否係涉及本
              法第 44 條所定董事會之職權事項,請先予以釐清。
          三、有關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董事人數、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業
              分別於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置董
              事 5  人至 25 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第 45 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就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及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
              其規定),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就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之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財團法人運作得以依循,自應依上開規定
              辦理。至於來函所述財團法人祭祀公業董事會做成財產處分決議之效
              力一節,因涉及個案具體事項及其章程內容,且本件來函所述事實未
              明,例如:是否屬董事會之職權事項、是否屬重要事項而應經特別決
              議之決議方式、決議時之全體董事人數為何,以及是否達應出席人數
              及應同意人數等問題,仍請貴府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另關
              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人數與本法第 39 條
              規定不符者,本法第 67 條已定有相關處理機制,仍請貴府依該條規
              定審酌辦理。
正    本:新竹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