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
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
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
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主 旨: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等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9 年 2 月 10 日基府社勞參字第 109020302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
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該條本文所
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
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本部 107 年 8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703512520 號函參照)。又該條但書所稱「按其
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例如依行為人之社
會地位及個人能力,於可期待運用其認識能力,是否能意識到該行為
係屬不法,並於對該行為之合法性產生懷疑時,負有查詢義務,而應
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審酌衡量;倘行為人並非「不知法規
」,縱屬初犯或欠缺經驗,仍無前開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之
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64 號判決、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更(一)字第 2 號判決、本部 106 年
11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603512750 號函參照)。至於是否符合本
法第 8 條但書情形,與本法第 9 條責任能力之規定、第 10 條不
作為之責任規定、第 11 條至第 13 條關於依法令及依職務命令之行
為、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行為之免責事由等規定無涉。本件貴府來函
所詢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仍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
罰(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00376 號行政判決參照)。
正 本:基隆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