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旨在規範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及處理原則,
其會計制度、營運及運作資料,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監
督。該項所定之期限,在於促使財團法人應按期申報,另亦賦予財團法人
有相當之作業期間準備相關資料,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 旨:有關所詢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3 月 20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90042799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應建
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
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
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
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
機關備查……。」旨在規範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及處理原則,其會計
制度、營運及運作資料,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監督
;而其中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之「1 個月內」、「5 個月內」
期限,一方面在於促使財團法人應按期申報,另方面亦賦予財團法人
有相當之作業期間,俾準備相關資料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
備查。從而,於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財團法人,固係指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惟其會計年度如經報主管機關核准採非曆年
制者,則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會計年度為其年度,自該月份起算會計
年度,據以適用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