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3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要  旨:
兩種版本契約就同一事項內容不一致時,應視具體個案情形,探求當事人
真意,以判斷所應適用之契約版本。建教生訓練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係
指對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之生效要件
主    旨:有關貴國會辦公室為立法問政所需,詢問法律問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國會辦公室 109  年 2  月 27 日傳真函。
          二、按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
              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 1  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
              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
              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2  項)。」、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
              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而有關解釋契約,司法實務見解
              認為,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
              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
              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
              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
              上字第 244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36 號民
              事判決參照)。來函詢及於當事人一方為本國人、一方為外國人成立
              契約之情形,倘雙方訂有中文版及外文版書面契約者,就同一事項於
              兩種版本契約內容不一致時,應以何種版本為優先乙節,如有相關法
              律為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如相關法律未有特別規定,因民法尚
              無相關規定;且契約內容不一致之情形可能有多種態樣,例如:誤寫
              誤繕、契約版本內容有所遺漏、契約版本內容就同一事項有不同約定
              等情形,應視具體個案情形,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判斷所應適用之
              契約版本,尚無法一概而論。至於兩種版本契約內容不同時,是否有
              觸法問題乙節,仍應於釐清具體個案情形後,始能依法判斷。
          三、另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
              合作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
              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
              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
              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建教合作契
              約之內容,與建教生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
              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而所謂「備查」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
              ,使該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
              已足,無庸進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之生效要件
              (本部 102  年 12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200220480  號函)。如前
              開說明二所述之情形係發生於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時,是
              否即以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契約版本為準乙節,因涉及建教合作法之解
              釋適用,宜請主管機關教育部表示意見。
正    本:立法委員黃○○國會辦公室
副    本:教育部、本部檢察司、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