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所詢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9 條規定,存續法人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
一切權利、義務之時間點,除有特殊因素外,縱因當事人先後遞狀致分案
時間有落差或有須補正等情形,均宜於同日辦理旨揭登記作業
主 旨:有關所詢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9 條規定,存續法人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
一切權利、義務之時間點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中心 108 年 7 月 25 日資訊董事字第 1080000573 號函(其
中涉及財團法人合併辦法部分,本部 108 年 9 月 20 日法律字第
10803510090 號書函諒達)。
二、貴中心來函所述涉及法院登記實務部分,案經轉據司法院秘書長 108
年 12 月 10 日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26049 號函致該院所屬相關法
院並兼復本部略以:「各地方法院辦理旨揭登記作業,倘存續財團法
人與消滅財團法人之登記作業日期不同,恐生相關權利義務之爭議,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除有特殊因素外(例如:存續財團法人與消滅財
團法人非在同一地方法院登記),縱因當事人先後遞狀致分案時間有
落差或有須補正等情形,均宜於同日辦理旨揭登記作業。」。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影本供參。
正 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