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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7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要  旨:
依據財團法人法,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方式,有遴聘、人數比例、選(解
)任程序等規定。又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應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之規定。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監察人之產
生方式,於擬議修正捐助章程時,應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方式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9  月 17 日台內團字第 108028229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
              、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上開規定所定董事及
              監察人產生方式,包括本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49 條第 2  項、
              第 61 條 3  項有關應由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監察人,及本法第
              50  條、第 59 條第 3  項、第 64 條第 1  項、第 65 條第 1  項
              有關董事、監察人人數比例等規定。至於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解)任」,包括選(解)任董事及監察
              人之決議程序、任期屆滿前出缺之補選程序、依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5  款但書所定以章程訂定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選任及解任等事
              項。
          三、次按財團法人之監察人係與財團法人間成立法律關係,尚非由其董事
              會予以聘任、聘用或聘僱。又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
              ,司法實務及學者多數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
              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抗字第 541
              號裁定及 94 年度台上字第 143  號判決;王澤鑑,民法總則,103
              年 3  月版,第 189  頁;林誠二,民法總則新解(上),101 年 2
              月版,第 238  頁參照)。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
              監察人之產生方式,因屬本法第 8  條第 4  款所定捐助章程之應記
              載事項,如財團法人擬議修正捐助章程時,依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
              第 1  款所定應陳報主管機關許可,爰應由財團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個案具體情形本於職權審認之,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