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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08050090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以任務編組實際執行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
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亦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兼任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
職人員
主    旨: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以「任務編組」成立惟實際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工務、建築管理、城鄉
          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以及兼任本法第 2  條
          第 1  項職務之人員,是否屬本法第 2  條之公職人員乙案,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
說    明:一、查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
              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之主管人員,為
              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之公職人員。本法於 107  年 6
              月 13 日修正公布,究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利益衝突,與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在於揭露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不同,故本法適用對象與財產
              申報義務人應無一致規定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查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
              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係以較有利益輸送之虞之
              職務為規範對象,故該款所稱主管人員應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
              管職務之主管;惟若係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8 條所定「機
              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
              任。」,為落實本法防止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之利益衝突,雖屬任務編
              組仍實際執行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
              業務之主管人員,亦應有本法之適用。
          三、次查本法第 2  條第 2  項明定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
              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另所謂「兼任」,係指公務
              員於其本職之外,復於政府機關內另擔任其他職務,且其所另擔任之
              職務本有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者,公職人員職務係兼任者實務上亦屬
              常見,且其權限職掌與正式職司或代理該職務者亦無二致,故兼任本
              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
              人員。
          四、末查本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
              理政風業務,指於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
              與肅貪之廉政業務,及於各級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業務」,按政風機構
              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  項「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
              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
              之機構」、第 5  條第 2  項「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
              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
              」、第 5  條第 3  項「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
              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
              派兼任或兼辦」,故上開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於未設置政風機構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之人員,尚難謂屬本法
              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之範疇。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
          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
          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勞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運
          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計部
          、各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政風小組(請視同正本)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