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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字號:
廉利字第 108000594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要  旨:
機關於交易行為前,依投標廠商揭露內容明顯可識別其非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縱投標廠商提供顯非正確之身分關係
揭露表,機關亦無須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主    旨:有關投標廠商於交易行為前表明其身分關係,如依其揭露內容明顯可識別
          該廠商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機關於交
          易行為成立後,是否應公開其身分關係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8  年 8  月 26 日財政處字第 10812918340  號函。
          二、按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
              定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應以該投標廠商具身分關係且已主動據實表明
              為前提。如機關於交易行為前,依其揭露表內容明顯可識別投標廠商
              非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例如於公職人員之二親等親屬稱謂
              填寫「伯母」),縱投標廠商提供顯非正確之身分關係揭露表,機關
              亦無須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三、又投標廠商依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所負之據實表明身分義務,
              為其本身之法定義務,採購機關尚無庸實質審查投標廠商之揭露是否
              為真實,併予敘明。
正    本:財政部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署防貪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