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機關於交易行為前,依投標廠商揭露內容明顯可識別其非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縱投標廠商提供顯非正確之身分關係
揭露表,機關亦無須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主 旨:有關投標廠商於交易行為前表明其身分關係,如依其揭露內容明顯可識別
該廠商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機關於交
易行為成立後,是否應公開其身分關係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8 年 8 月 26 日財政處字第 10812918340 號函。
二、按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
定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應以該投標廠商具身分關係且已主動據實表明
為前提。如機關於交易行為前,依其揭露表內容明顯可識別投標廠商
非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例如於公職人員之二親等親屬稱謂
填寫「伯母」),縱投標廠商提供顯非正確之身分關係揭露表,機關
亦無須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三、又投標廠商依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所負之據實表明身分義務,
為其本身之法定義務,採購機關尚無庸實質審查投標廠商之揭露是否
為真實,併予敘明。
正 本:財政部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