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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9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參照,其係為落實獎助或捐
贈普遍性原則,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金額
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如財團法人符合該條第 2  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係不受同條項本文所定金額比率之限制;另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
,其連任比例計算方式,係以實際改選董事總人數為基數,計算其中期滿
連任董事所佔比例
主    旨:有關貴基金會函詢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及第 40 條之疑義乙事,復如說明
          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基金會 108  年 6  月 14 日旺英衛字第 10806005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財
              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
              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第 1  項)。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
              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
              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
              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
              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第
              2 項)。前項第 3  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
              」其立法理由係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爰明定財團法人對
              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
              簡言之,如財團法人符合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例如: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或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
              捐贈之總額在其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以下者),係不受同條項本文
              所定金額比率之限制,合先說明。關於貴基金會來函所詢有關本法第
              21  條之適用疑義,分述如次:
          (一)來函說明一所詢「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1  款『章程所定特定
                對象』,需列明該特定對象之名稱?抑或可用『醫療院所(醫療機
                構)』或『大專院校等教育機構』等字眼。另章程是否需要於特定
                對象後載明用途別、金額等。」等節,查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特定對象」,係指依財團法人章程內容觀之,符合其所
                定要件,於客觀上可得確定其範圍者而言(本部 108  年 5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803506740  號函參照),並非一律須於「特定對象
                」後載明用途及金額。惟來函所提僅列「醫療院所(醫療機構)」
                或「大專院校等教育機構」等字眼之情形,因其客觀上尚無法可得
                確定其範圍,並非屬本款所稱「特定對象」。
          (二)來函說明二所詢「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
                得超出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或『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一定
                金額以下』,如當年度支出逾新臺幣 2000 萬元,捐贈新臺幣 160
                萬元整,則是否不違反本條之規定,亦不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
                告之一定金額之規範」乙節,因來函前述案例財團法人對於單一團
                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並未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自無庸再
                適用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除書之規定,亦無須受限於主管機關依
                本條第 3  項所定一定金額。
          (三)關於來函說明三所詢「獎助或捐贈同一法人之不同帳戶」及「獎助
                或捐贈同一法人之不同單位」其當年度獎助或捐贈之金額如何計算
                等節,按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所稱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
                之獎助或捐贈,係指每年度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
                捐贈之總額(本部 108  年 5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803507500
                號函參照)。是以,對於同一法人之不同帳戶之獎助或捐贈,自應
                累計計算。另對於同一法人之不同單位,因該內部單位仍屬該法人
                整體人格之一部分者(本部 108  年 3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803
                500650  號函參照),對法人內部之不同單位獎助或捐贈亦應累計
                計算。
          三、次按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
              ,每屆不得逾 4  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 5
              分之 4。」其連任比例之計算方式,係以實際改選董事總人數為基數
              ,計算其中期滿連任董事所佔之比例。依貴基金會來函說明四所述,
              任期屆滿前繼任為董事者,係繼任至原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即採屆
              期制),其於改選下屆董事而連任時,即應算入改選後期滿連任之董
              事人數,並計算連任比例。
          四、另有關來函說明三所詢「獎助或捐贈不同法人,皆匯入同一帳戶」應
              如何計算乙節,查對於不同法人之獎助或捐贈何以卻匯入同一帳戶?
              該等法人是否實質上係同一法人?因來函所述事實未明,且涉及該法
              人主管機關個案事實認定職權,如尚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事證逕洽該
              法人之主管機關。
正    本:財團法人旺英衛教基金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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