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該項立法理由係鑑於民間捐助財
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數比例應有所限
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影響財團法人正常運作
主 旨: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不得超過
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8 年 6 月 18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83100333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
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係鑑於民間
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數
比例應有所限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影響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財
團法人法第 41 條立法理由第 1 點參照)。本件來函所詢現有財團
法人申請案件所送資料中,董事會係由 9 人組成,此 9 人中有上
揭關係者共有 2 個家族,其一家族 3 人為夫(董事長)、妻及子
,另一家族 2 位為夫及妻,前揭「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應
如何計算,究應以 3 人、2 人(分別)或 5 人(合併)計算乙節
,依上開來函所示,上開 2 個家族相互間應無「三親等內親屬之關
係」,是以,依前揭本法第 41 條俾免受家族操控之立法意旨,本件
應分別以 3 人、2 人計算之。
正 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