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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08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8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
」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
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
」為準,故財團法人設分事務所地點並非判斷「地方性財團法人」或「全
國性財團法人」之唯一標準
主    旨:有關貴市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擬申請設立分事務所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8  年 6  月 5  日中市教終字108005080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7  項及第 8  項規定:「本
              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
              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
              團法人(第 7  項)。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
              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8  項)。」、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捐助章程,
              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
              分事務所。…。三、業務項目。」是以,本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
              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
              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
              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本法第 2  條立法理由參照)。關
              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之
              業務事項。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應依個案
              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範圍及服務對象範
              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本部 107  年 11 月 28 日法
              律字第 10703518240  號函參照)。準此,財團法人設分事務所之地
              點並非判斷「地方性財團法人」或「全國性財團法人」之唯一標準。
              至於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是否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涉及捐助章程
              所定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為何之認定及判斷,屬個案事實認定與
              中央及地方之主管事務範圍,如仍有疑義時,建請洽詢相關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正    本: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