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1、44、63 條規定參照,將董事改選及解任,列為董事會
職權之一,僅為原則,基於法人自治原則,董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
係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捐助章程如規定董事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職
權,而以其他方式行之,自應從其規定;又部分性質特殊之民間捐助財團
法人,於符合一定情形下,主管機關認定有加強監督必要並經指定者,準
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另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
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數比例應有所限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
影響財團法人正常運作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4 月 25 日經商字第 1080240860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4 條第 2 款、第 3 款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本條第 2 款將董事之改選及解任,列為董事會職權之一,僅為原則
,基於法人自治原則,董事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係捐助章程應
記載事項(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故捐助章程如規定董
事之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職權,而以其他方式行之者,自應從其
規定(本條立法理由參照)。至於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本條第 3
款並無捐助章程得另為規定之明文,故除法律另有規定非屬董事會之
職權外,不得於捐助章程另為規定。
三、次按本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項第 2 款規定:「民
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有加強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
關指定者,準用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2 項、
第 54 條、第 56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及第 5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及第 2 項至第 5 項規定:…三、政府直
接或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第 1 項)。…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符合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二、
政府機關對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實際負責執行經營政策之執行首長
,具有核派權或推薦權。…(第 4 項)。」本條係規範部分性質特
殊之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於符合一定情形下,主管機關認定有加強
監督之必要並經指定者,準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規定,其中本
條第 4 項第 2 款「政府機關對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實際負責執
行經營政策之執行首長,具有核派權或推薦權」,係推定為符合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人事、財務或業
務」之參考基準,此與財團法人得否於捐助章程規定「董事長由主管
機關指派之」,係屬二事,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仍應符合
本法第 44 條規定。
四、另按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
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民
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
數比例應有所限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影響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
本條立法理由參照)。來函所詢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為 5 人之
情形,倘 5 名董事中有 2 名具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即屬
違反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蓋因若允許之,則於進行普通決議
(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時,如 3 名
董事出席,僅須其中 2 名具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董事之同意
即可作成決議,如此恐與本條為避免財團法人受家族操控之立法意旨
不符。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