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所為獎助或捐贈,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有該條第 2 項規定適用,又該項第 1 款所稱「特定
對象」,係指依財團法人章程內容觀之,符合其所定要件,於客觀上可得
確定其範圍者而言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1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8 年 4 月 10 日府教社字第 108371337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下稱本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財
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
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第 1 項)。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
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
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
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
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第
2 項)。……。」揆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應以
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爰於本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為落實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
則,本條第 2 項爰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
之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查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
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
有規定外,有上開第 2 項規定之適用(本部 108 年 3 月 12 日
法律字第 10803500650 號函參照)。另本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
「特定對象」,係指依財團法人章程內容觀之,符合其所定要件,於
客觀上可得確定其範圍者而言(本部 108 年 3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803503030 號函參照)。本件來函所詢事項,倘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明定獎助或補助私立○○高級中學,係於該財團法人章程所定業務項
目範圍者,應屬客觀上可得確定其範圍之「特定對象」,而符合本條
第 2 項第 1 款所定情形。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