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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6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及立法說明參照,財團法人董事長推選及解任一
事,非屬該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
應屬董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事項
主    旨:貴署所詢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究屬董事會之普
          通決議或特別決議事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4  月 16 日社家婦字第 1080501305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
              定:「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  項)。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
              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
              基金之動用。但第 19 條第 4  項第 3  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
              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
              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
              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
              2 項)。前項重要事項及第 34 條第 1  項之議案,應於會議 10 日
              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 3
              項)。…。」本條前揭各項之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之決議分為普
              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
              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
              項之討論,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
              ,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
              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
              機關監督管理等。是依本法第 45 條前揭規定及立法說明,財團法人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一事,非屬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
              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
              之事項。
正    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