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法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 額」並自 108.02.01 生效
主 旨:訂定「法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 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法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 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