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破產公司股票股票為財團法人基金會清
算後之賸餘財產,則該等賸餘財產如依章程所定歸屬於該基金會會址所在
地地方自治團體,與上述規定尚無不符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台電文化工作基金會辦理解散清算,其持有破產公司股票是
否屬民法第 44 條所定賸餘財產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府 107 年 11 月 27 日府授財務字第 1076030816 號函。
二、按 107 年 8 月 1 日公布之財團法人法尚未施行,是財團法人解
散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仍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至財團法人法
108 年 2 月 1 日施行後,則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33 條規定,合先
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應依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
為目的之團體。」本件依貴府來函所述,「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榮電公司)7,731,860 股之股票」為財團法人台電文化工作基金會清
算後之賸餘財產,則該等賸餘財產如依其章程所定歸屬於該基金會會
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即貴府),與上開民法規定尚無不符。至
於榮電公司如尚在破產程序進行中,貴府於接收該公司股票後,應得
依破產法相關規定行使應有之權利。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