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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85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依財團法人法授權訂定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薪資獎金及
兼職費給與辦法草案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依財團法人法授權訂定「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薪資獎
          金及兼職費給與辦法」草案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11 月 8  日經人字第 10703681800  號函。
          二、為符合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之立法意旨,並鑒於各類型政
              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公共任務不同,主管機關容有訂定個別監督規定
              之需要,爰於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61 條第 2  項授權主管機
              關得就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等事
              項訂定監督之規定,以資周延。又主管機關依本項授權訂定監督規定
              時,得融入現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下
              稱薪資處理原則)之規範內容。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主管機關
              之監督規定,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後,再依本法第 53 條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本法第 61 條第 2  項立法理由參照)。是依貴部來函說
              明二所述「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薪資獎金及兼職費給與辦法」
              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參照薪資處理原則第 4  點及第 5  點
              規定將經理人、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等用語訂
              入本辦法草案,可認符合本法第 61 條第 2  項所稱「其他從業人員
              」之範圍,至於來函所詢訂定「其他給與事項」如其屬薪資、獎金或
              其他相當於薪資、獎金之給與者,自亦屬本法第 61 條第 2  項授權
              範圍。
          三、次按有關來函所詢本辦法草案得否明定得設置專職副董事長以及副董
              事長得否為有給職,或僅得支領兼職費乙節,查本法第 52 條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
              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
              給與者,不在此限。」已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以無給職為
              原則,僅董事長係專職且符合本法第 52 條規定者始得為有給職,又
              財團法人固得置副董事長,然本法並無其得以支領薪資之例外規定。
              至於兼職費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內支領(本法第
              52  條及其立法理由參照)。
          四、末按本法第 53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
              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第 1  項)。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
              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第
              2 項)。」本辦法施行前,如經行政院及主管機關審酌本法第 53 條
              第 2  項所列各項因素,並予核准(定)薪資基準之財團法人,於本
              辦法施行後,其薪資基準得不必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惟若該薪資基
              準未經主管機關審酌本法第 53 條所列各項因素,或僅由主管機關備
              查者,則仍應依本法第 53 條規定辦理。另所詢已在職人員,其原支
              薪資是否保障至退離原財團法人止乙節,因涉貴部對於所管財團法人
              依本法第 53 條核准薪資支給基準及依本法第 61 條第 2  項訂定本
              辦法草案之立法政策事項,應由貴部本於職權決定之。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