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免同一年度就(到)職及
定期申報重複之困擾,與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不同申報類別申報期
間競合可擇一申報情形尚屬有間,另受理申報機關進行一定比例查核,申
報人誤載申報日,而未及於該年度抽籤前修正,因申報日無法事後補正,
該份申報表亦無法作為查核依據
主 旨:有關財產申報義務人同一年度辦理就(到)職及定期申報,受理申報機關
(構)實質審核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7 年 4 月 17 日內密政處字第 1071800776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
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
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其立法
意旨係為免同一年度就(到)職及定期申報重複之困擾,爰明定已辦
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定期申報,申報人當年度如須辦理就(到
)職申報,申報類別則為就(到)職申報,而非定期申報,此與本法
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所定不同申報類別申報期間競合申報人可
擇一申報之情形,尚屬有間。
三、次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時,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
報資料為準。」係指以該年度應申報類別於最接近抽籤日期繳交之財
產申報表為抽籤基數;另申報日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基本資料欄之
必要資訊,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 5 點,
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
為準,如申報人誤載申報日,而未及於該年度抽籤前修正,如抽中一
定比例查核,因申報日無法事後補正,該份申報表亦無法作為查核依
據。
四、本案申報人 105 年度應辦理申報類別為就(到)職申報,受理申報
機構即應以就(到)職申報表辦理實質審核,其就(到)職申報共上
傳 4 次財產資料,惟其中 3 次誤載申報日,爰應以 105 年 1
月 6 日填列正確申報日之申報表作為查核依據。
正 本:內政部政風處
副 本: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