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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字號:
廉財字第 10700029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免同一年度就(到)職及
定期申報重複之困擾,與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不同申報類別申報期
間競合可擇一申報情形尚屬有間,另受理申報機關進行一定比例查核,申
報人誤載申報日,而未及於該年度抽籤前修正,因申報日無法事後補正,
該份申報表亦無法作為查核依據
主    旨:有關財產申報義務人同一年度辦理就(到)職及定期申報,受理申報機關
          (構)實質審核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7  年 4  月 17 日內密政處字第 1071800776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
              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
              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其立法
              意旨係為免同一年度就(到)職及定期申報重複之困擾,爰明定已辦
              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定期申報,申報人當年度如須辦理就(到
              )職申報,申報類別則為就(到)職申報,而非定期申報,此與本法
              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所定不同申報類別申報期間競合申報人可
              擇一申報之情形,尚屬有間。
          三、次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時,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
              報資料為準。」係指以該年度應申報類別於最接近抽籤日期繳交之財
              產申報表為抽籤基數;另申報日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基本資料欄之
              必要資訊,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 5  點,
              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
              為準,如申報人誤載申報日,而未及於該年度抽籤前修正,如抽中一
              定比例查核,因申報日無法事後補正,該份申報表亦無法作為查核依
              據。
          四、本案申報人 105  年度應辦理申報類別為就(到)職申報,受理申報
              機構即應以就(到)職申報表辦理實質審核,其就(到)職申報共上
              傳 4  次財產資料,惟其中 3  次誤載申報日,爰應以 105  年 1
              月 6  日填列正確申報日之申報表作為查核依據。
正    本:內政部政風處
副    本:本署防貪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