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信託法第 72 條、第 77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如公益信託教育文化公
益基金參與結合案涉及信託法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諸權責調查
認定,依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主 旨:有關貴會審查泓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振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安
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博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包含中嘉網
路股份有限公司、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吉隆等 12 家有線電視系
統經營者)結合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7 年 9 月 11 日公服字第 1070014917 號書函。
二、按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
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是設立公益信託
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益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
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本部 106 年 5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603506280 號函參照)。又公益信託之目的既
在促進社會公益,故公益信託所從事之投資活動(即受託人因取得信
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而積極管理處分及運用信託財產),應與其
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本部 102 年
1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100650340 號函意旨參照)。次按信託法第
72 條規定:「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第 1 項)。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
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第 2 項)。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
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第 3 項)。」第 77 條第 1 項:「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 82 條
第 5 款規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五、違反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有關本件來函所詢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
教育文化公益基金(下稱林堉璘宏泰公益基金)參與旨案涉及信託法
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本諸權責調查認定,依前揭相關
規定為必要之處置。至於本件林堉璘宏泰公益基金是否已得實質控制
中嘉等事業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涉及控制與從屬公司及有無實
質控制權之認定,如有疑義,請洽公司法及投資法規主管機關經濟部
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正 本: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