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取得經濟部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
分配作業要點」法律性質,以及經濟部函復「『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
請作業要點』備查函效力說明資料」等情形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辦公室所詢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取得經濟部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
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之法律性質,以及經濟部於 107 年 8 月 22
日函復貴辦公室「『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備查函效力說
明資料」等節,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辦公室 107 年 8 月 10 日柯豪字第 1070810-3 號函及同年
月 29 日柯豪字第 1070829-3 號函。
二、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
)之法律性質乙節:
(一)按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規定(本部 95 年 7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50021495 號函參照)。而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
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
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
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二)有關經濟部得否以行政規則規範離岸風力發電「容量分配」、創設
遴選委員會及其分配程序、賦予國營公司調整變更行政處分之效力
,以及申請人依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應取得之證明文件,係透過
作業要點取得,是否由違反禁止空白授權、法律明確性、再授權禁
止原則等問題,涉及本作業要點係執行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再
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何項規定之疑義
,宜由本作業要點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三)至於本作業要點之性質係屬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乙節,業經經濟部
於 107 年 3 月 21 日經授能字第 10700093630 號函復貴辦公
室在案。
三、有關經濟部於 107 年 8 月 22 日函復貴辦公室「『離岸風力發電
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備查函效力說明資料」乙節:
(一)按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
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及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數行政機
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
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
之申請程序,依行政院 103 年 6 月 30 日院臺綜字第 1030138
404 號函主旨:「有關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需用海域土地之管理,由
貴部(註:即財政部)主政。」及財政部 103 年 9 月 11 日「
研商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需用海域土地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中,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發言第 1 點「依土地法第 10 條及國有財產法第 2
條規定,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
應視為國有財產。」及第 3 點「行政院 103 年 6 月 30 日函
及行政院秘書長 103 年 7 月 14 日函,係就離岸式風力發電廠
需用海域土地之管理,核示由本部主政,而非全部海域土地之管理
由本部主政。」已就本案相關管轄權予以釐清確定。
(二)至於貴辦公室 107 年 8 月 29 日來函說明一(二)及說明二、
三所詢疑義,涉及財政部及經濟部(能源局)對於「離岸風力發電
規劃場址」申請程序之職掌分工及政策決定事宜,宜請洽詢上開二
機關之意見。
正 本:立法委員柯○○國會辦公室
副 本:經濟部、財政部、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