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所定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
政機關觀之,非就為行政行為之個別行政機關定之,因行政機關於 5 月
1 日勞動節照常上班,故無前述第 48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主 旨:有關 5 月 1 日勞動節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之國定
假日或休息日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7 年 4 月 11 日智法字第 1071860042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
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是以,本法就
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
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
其規定。次按本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準此,行政機關為行
政行為時,其相關期間如涉及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等休息日或星
期六之情形時,關於末日之認定,如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者,自應適
用本法第 48 條第 4 項之規定(本部 107 年 2 月 26 日法律字
第 10703501780 號書函參照)。
三、有關旨揭所詢,本部 95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50022148 號函
略以,行政機關於 5 月 1 日勞動節照常上班,故無本法第 48 條
第 4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考量本部上開函距今已逾 10 年,時空背
景及相關審酌因素可能已有變遷,是否考量修改,將勞動節認定屬本
法第 48 條第 4 項國定假日或休息日,抑或可由各行政機關就所轄
業務相關期間,自行解釋或修法認定勞動節是否屬國定假日或休息日
乙節,查本法第 48 條第 4 項所定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
整體行政機關觀之,非就為行政行為之個別行政機關定之(本部 90
年 9 月 24 日(90)法律字第 033380 號函參照),5 月 1 日勞
動節係勞工放假之節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參照),整體行政機關於是日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此一情形迄今
既無不同,故本部 95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50022148 號函見
解宜予維持。至於貴局刻正研修專利法,是否考量就專利申請相關行
政程序期間末日之認定另為特別規定,因事涉立法政策事宜,仍請貴
局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