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
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
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
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
似無不可
主 旨:有關大院為調查案件需要,請本部就所詢事項說明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處 107 年 8 月 14 日處台調肆字第 1070832268 號函。
二、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
點)何以能規範作業程序、競價作業程序及簽訂行政契約等涉及直接
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及廠商權利義務之事項乙節:
按作業要點第 1 點規定:「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配合國內基礎
設施建置時程,穩健有序推動離岸風電發展,有效達成離岸風電目標
及期程,並帶動國內產業發展,執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4 條及第
9 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及電業法第 24 條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至於作業要點所規範遴選作業程序、競價作業
程序、簽訂行政契約等事項,其規範內容涉及高度專業性之特殊領域
,又其執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4 條及第 9 條、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管理辦法第 5 條及電業法第 24 條之規範內容為何,因涉及再生
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及電業法之適用,宜由上
開法規主管機關就其內容逐點、逐項審酌判斷是否屬於得以行政規則
規範之事項。
三、有關無法律授權卻逕以行政規則規範事項之法律效果為何乙節:
有關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逕以行政規則規範事項之法律效果,須視
行政機關依該行政規則所為行政行為而定。如行政機關無法規依據所
為之行政處分,尚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14 條、第 111
條得為更正、補正或無效之行政處分,而屬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
法得撤銷之行政處分。至如行政機關無法律授權,逕依行政規則締結
之行政契約,按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
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
此限。」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之明文規定,除非
依事務之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
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之形式,以達其行政目的(司法院釋字第 348
號解釋理由書、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310 號判決參照)
。準此,如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之情形,行政
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正 本: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