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97、549、1092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監護,實質上係屬委任契約
性質,委託監護人或受委託監護人均得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契約,惟如受委
託監護人不知委託人住居所,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
主 旨:有關受委託監護人羅○○女士申請辦理未成年人曾○○終止委託監護登記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5 月 31 日台內戶字第 1070424053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92 條之委託監護,實質上係屬委任契約之性質,故委託
監護人或受委託監護人均得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契約(民法第 549 條
第 1 項規定參照)。惟如受委託監護人不知委託人之住居所,得按
民法第 97 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至於具體個案之情形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應依法院裁判結果為斷。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