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803 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海岸巡防機關猶如管
轄海域等範圍之警察機關,應能符合民法規定所稱「警察機關」文義範圍
主 旨:有關漁民自海上打撈漂流木進港時,依據民法第 810 條規定拾得漂流物
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並依民法第 803 條至第 807 條之 1 所
定拾得遺失物交存警察、自治機關處理相關規定時,其「警察」究指各縣
市警察機關抑或海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7 年 4 月 2 日農授林務字第 1071740287 號函,兼復
內政部警政署 107 年 4 月 17 日警署刑經字第 1070076009 號函
。
二、按民法第 810 條規定:「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
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同法第 803 條
第 1 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
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
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
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第 804 條
第 1 項規定:「依前條第 1 項為通知或依第 2 項由公共場所之
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
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查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 5 條規定:「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
下: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二、海洋保育署
: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又海岸巡防機關所掌理之事項,包括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
護事項」、「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
項」等,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7 款第 1 目
及第 4 目、第 8 款定有明文。且觀諸海巡署前於 97 年 5 月 7
日訂定之「海岸巡防機關處理拾得遺失物要點」,亦認其有處理海上
遺失物、漂流物業務之權限。準此,海岸巡防機關猶如管轄海域等範
圍之警察機關,應能符合前開民法規定所稱「警察機關」之文義範圍
(本部 96 年 12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60034490 號函參照)。惟此
時並未排除警察機關(各縣市警察機關)及自治機關仍同為民法前揭
規定受理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案件之權責機關,併予敘明。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