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協助審視「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私有原住民保留
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涉及相關法律適用,法務部之說明意見
主 旨:有關函請協助審視「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私有原住民
保留地租賃契約書範本」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6 年 9 月 11 日原民土字第 1060057296 號函。
二、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
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
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
,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復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
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查民法
第 765 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
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是除依上開條例及辦法相
關規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外,其
他有關處分、收益及使用等,基於所有權能之行使,應依民法、土地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故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除違反強
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外,當事人得自由約定私法上權利義務,
合先敘明。
三、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部分:
(一)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所謂通謀虛偽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
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
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
字第 29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但書規定所謂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
意第三人,係謂善意第三人固得主張其無效,但亦得主張為有效,
若主張其有效時,則表意人不得以無效加以對抗(王澤鑑著,民法
總則,2008 年 10 月修訂版,第 388 頁)。第三人主張表意人
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最高
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15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該範本第 3 條
第 1 項後段規定:「復依民法第 87 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
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本為法律禁止規定,
是否置於注意事項即可?且該範本第 3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未
一併引述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是否易誤會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對任何人皆屬無效?又該範本第 3 條第 2 項
所定情形,是否所有具體個案均符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要件,而
得逕予於契約中明定一律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不無疑義。
(二)買賣契約書範本第 16 條第 2 項內容,是否指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買賣與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
法律關係)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請
貴會審酌釐清。
四、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書範本」部分:
上開範本第 16 條及第 18 條與租賃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第 8
點及第 9 點內容,是否指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與消費關係有關(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租賃契約書範本簽約注
意事項第 7 點第 3 款所列契約書條款次是否正確?併請貴會審酌
釐清。
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