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7 項「暫予留置」似無 103.01.08 修正後
提審法適用之說明
主 旨:關於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7 項「暫予留置」是否適用提審法乙事,請
參考法務部 103 年 7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8490 號函釋意旨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103 年 7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8490 號函辦理。
二、按提審法修正條文於本(103) 年 1 月 8 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
年 7 月 8 日開始施行。修正條文第 1 條明確規定提審對象不限
於「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除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
法院審查者」外,只要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
或他人均得聲請提審。司法院為因應提審法修正施行,於本年 1 月
27 日舉辦相關配套措施說明會,並於會議中請各行政機關檢視主管
法規,如有剝奪人身自由之相關規定,應配合提審法之修正規定,預
為因應。經本署初步研議結果,認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7 項「暫
予留置」似無提審法之適用,並以 103 年 2 月 14 日行執法字第
10331000420 號函報請法務部釋疑。嗣因提審法修正條文施行在即,
為免影響人民權利,本署乃擬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法院
提審被暫予留置人應行注意事項」草案,再以 103 年 5 月 2 日
行執法字第 10331000950 號函報請法務部核定,以資因應,俾「暫
予留置」於確定適用提審法時,各分署得以正確、妥適處理被暫予留
置人提審之相關事宜。現法務部業以旨揭函同意本署前揭函所載無提
審法適用之理由,爰轉請各分署參考。另本署 103 年 6 月 19 日
行執法字第 10331001230 號函有關留置通知單修正之內容,仍予維
持,暫不修正,併予敘明。
三、檢附法務部旨揭函及附件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