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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3005427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7  項「暫予留置」似無 103.01.08  修正後
提審法適用之說明
主    旨:關於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7  項「暫予留置」是否適用提審法乙事,請
          參考法務部 103  年 7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8490  號函釋意旨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103  年 7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8490  號函辦理。
          二、按提審法修正條文於本(103) 年 1  月 8  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
              年 7  月 8  日開始施行。修正條文第 1  條明確規定提審對象不限
              於「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除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
              法院審查者」外,只要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
              或他人均得聲請提審。司法院為因應提審法修正施行,於本年 1  月
              27  日舉辦相關配套措施說明會,並於會議中請各行政機關檢視主管
              法規,如有剝奪人身自由之相關規定,應配合提審法之修正規定,預
              為因應。經本署初步研議結果,認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7  項「暫
              予留置」似無提審法之適用,並以 103  年 2  月 14 日行執法字第
              10331000420 號函報請法務部釋疑。嗣因提審法修正條文施行在即,
              為免影響人民權利,本署乃擬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法院
              提審被暫予留置人應行注意事項」草案,再以 103  年 5  月 2  日
              行執法字第 10331000950  號函報請法務部核定,以資因應,俾「暫
              予留置」於確定適用提審法時,各分署得以正確、妥適處理被暫予留
              置人提審之相關事宜。現法務部業以旨揭函同意本署前揭函所載無提
              審法適用之理由,爰轉請各分署參考。另本署 103  年 6  月 19 日
              行執法字第 10331001230  號函有關留置通知單修正之內容,仍予維
              持,暫不修正,併予敘明。
          三、檢附法務部旨揭函及附件各 1  份供參。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99-1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