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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案字第 10332001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為利正確統計「暫予留置」人數,自 103.07.01  起,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如有實施暫予留置處分者,相關事項之辦理說明
主    旨:為利正確統計「暫予留置」人數,並建立完整資料庫,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7  項規定實施「暫予留置」處
          分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114 次會議討論及決議事項(六)及第 117  次會議討論及決議事項
              (三)辦理。
          二、按「暫予留置」涉及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近來已漸受外界關注,
              為能即時掌握相關資訊,俾利後續蒐集相關數據時參採使用,依上開
              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已新增留置案件之登錄維護功能,
              爰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各分署如有實施暫予留置處分者,請
              務必至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依附件 1  操作圖示步驟 1  至 8
              點選及鍵入各欄位資料,製作完成之留置通知單右下角則會產製條碼
              ,並由各分署秘書室配合辦理後續管控事宜(例如:送請秘書室用印
              之留置通知書若未印有條碼者即退件,不予受理)。
附件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96-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