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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3005187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建議移送執行時,無需檢附義務人紙本戶籍資料,及所附裁決書、送
達證書等附件無需蓋用「影本與正本相符」印章及「承辦人職章」等,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府建議移送執行時,無需檢附義務人紙本戶籍資料,及所附裁決書
          、送達證書等附件無需蓋用「影本與正本相符」印章及「承辦人職章」乙
          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3  月 26 日高市府交裁決字第 10332152500  號函
              。
          二、按「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按已改制為分署,下同)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1、 移送書。2、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
              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3、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
              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4、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
              之證明文件。5、 其他相關文件。」「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行政執行
              法第 13 條第 1  項、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依本署訂定之移送書格式,移送機關應填載義務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地址等資料,以供人別
              識別之用。惟上開資料欠缺與義務人有關之記事或特殊註記,如戶籍
              資料查詢日期、戶籍遷出入日期、遷出國外、死亡註記等,而該等記
              事或特殊註記係本署所屬分署進行立案審查,審酌執行名義是否合法
              成立之重要依據,故義務人戶籍資料核屬前開規定所稱應檢附之其他
              相關文件,似尚難僅以移送書所載之義務人人別資料,逕予取代。準
              此,貴府建議移送時免檢附義務人紙本戶籍資料乙事,歉難同意。至
              於是否應於裁決書、送達證書等影本文件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印
              章及「承辦人職章」,請貴府依本署 96 年 4  月 20 日行執一字第
              0960002345  號函釋意旨,本於職權,自行酌處。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90-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