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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字號:
廉財字第 10600108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目前係由法務部訂定比例,每年初
通知於當年度 2  月底前完成前一申報年度實質審核之公開抽籤程序,申
報年度係以申報日所在年度為準,原則應以申報日判斷抽籤基數,惟具體
個案如確有未及於抽籤前完成申報者,始納入次一申報年度抽籤基數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抽籤年度基準認定疑義乙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6  年 12 月 6  日內密政處字第 1061802505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受理財
              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
              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
              之。」;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下稱審核及查閱
              辦法)第 7  條第 2  項:「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
              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目前一定比例查核係由
              本部訂定查核比例(101 至 105  年度均為 14% ),每年初通知各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於當年度 2  月底前完成前一申報年度實質
              審核之公開抽籤程序,據以辦理查核作業。
          三、次按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7  條第 2  項所稱「申報年度」,與本法第
              3 條第 1  項:「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
              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
              度之定期申報。」之「申報年度」,應作相同解釋,係以申報日所在
              年度為準,而非交件日,爰各受理申報機關(構)辦理一定比例查核
              之公開抽籤,原則應以申報日判斷抽籤基數,惟具體個案如確有未及
              於抽籤前完成申報者,始納入次一申報年度抽籤基數。
          四、本案交件日為 105  年 1  月 6  日,尚非無法納入 104  年度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核抽籤基數,故仍應以申報日所在年度判斷抽籤
              基數,以符本法所定查核範圍。
正    本:內政部政風處
副    本:本署防貪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