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應屬公用財產,並為管理機關,而場地設施應如
何管理使用,應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故
應得就場地設施之使用管理事項訂定行政規則,另自該院設置目的以觀,
似未賦予人民有申請使用場地設施公法上請求權,倘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
定提供人民使用,應屬公用財產管理方式範疇,從而應無所謂以行政規則
限制人民權利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主 旨:有關貴院為修正場地設施管理及申請使用規範所詢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院 105 年 12 月 28 日台博秘字第 1050014236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旨在督促行
政機關對實務上職權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應儘速
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授權訂定之依據,而僅具規範
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
,另訂定行政規則替代之,以符實際需求(本部 101 年 2 月 4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011650 號書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復按國有財產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
產: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
之國有財產均屬之。…」第 11 條規定:「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
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第 28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
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
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貴院之場地設施應屬公用財產,並
以貴院為管理機關,而場地設施應如何管理使用,應屬機關內部秩序
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故貴院應得就場地設施之使用
管理事項訂定行政規則。另查貴院組織法第 1 條及第 2 條規定,
貴院掌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保存
修護、研究、分析、考訂、評鑑、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
用、創意加值、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
習、國際合作及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是以,自貴院之設置
目的以觀,似未賦予人民有申請使用貴院場地設施之公法上請求權,
倘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人民使用,應屬公用財產管理方式之範
疇,從而應無所謂以行政規則限制人民權利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
題。
正 本:國立故宮博物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