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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0713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
有關資料或卷宗;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政府資
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並視具體個案所
申請之資料,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主    旨:有關民眾受行政處分後,就該行政處分作成之警訊筆錄錄音、錄影資料,
          能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令申請調閱,作為行政救濟之佐證乙節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國會辦公室 105  年 12 月 2  日(105) 舒國字第 105120201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
              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
              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人民如於行政程序
              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
              宗為之;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之政府資
              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至於行政
              機關是否提供人民所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係由行政機關
              視具體個案所申請之資料,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或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決定是否提供(本部 102  年 11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203511730 號函參照)。
正    本:立法委員廖○○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
          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